法律该如何面对被告人咆哮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0:47 《法律与生活》杂志

  口述/李肖霖 整理/本刊记者 吕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二审应当开庭的要求,9月11日上午8时3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了周口市警察涉嫌杀死李胜利一案。我作为该案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律师参加了此次庭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天炜担任审判长,“河南省十大百姓最满意的公诉人”王道云代表公诉方出庭质证和进行法律监督。

  由于被告人被关押在不同地方,河南省高院此次派出500名法警押解犯罪嫌疑人以及维持庭审现场秩序,法庭外专门拉起了警戒线。

  9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抵达周口时,先组织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律师、公诉人三方召开了预备庭,交换了法庭上将要出示的证据。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一审庭审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一点半。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并不要求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只是针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出示与质证,因此,法官预计,此案二审如果进展顺利的话,应该在11日当天就能审理完毕。

  11日清晨,二审还没开始,法庭外就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插曲——3名被告人的家属在法院门口,给所有来往的人员发放传单,传单长达16页,内称该案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针对警察的假案,3名被告人系被刑讯逼供而做出有罪供词。

  8点30分,二审如期开庭。可容纳近300人的旁听席并没有坐满,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分别坐在旁听席的两侧。

  庭审从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开始。本案第三被告人,原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一进入法庭,就脱掉了他的黄色号服,在他自己的衣服上,前胸和后背各自写着一个大大的“冤”字。法警将号服给冷穿上,但是冷又立刻脱下。

  庭审中,冷飞情绪激动,否认了之前所有的供述。今年5月8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中,冷飞被认定为故意杀死李胜利的主犯,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被告人李立田在法庭上称他对此案毫不知情,当公诉人要求李回忆3年前案发当天的情节时,李以挑衅的语气反问公诉人,我问你×年×月×日发生了什么事,你能记得住吗?

  下午一点半,在经过一次休庭后,二审继续。更令人吃惊的一幕发生了:3名被告全部翻供,同时声称受到了检察院的刑讯逼供。

  3人在法庭上拿着话筒大声叫嚷,要求所有做过对他们不利证据的证人出庭当面作证。审判长连续提醒他们注意法庭纪律,但3人置若罔闻,李立田用近乎咆哮的音量大喊道:让孟军伟、李大兰等其他所有被告人出庭作证,让所有对我作出不利证词的证人都出庭跟我质证!

  孟军伟是原七一派出所民警,2004年9月20日涉嫌与冷飞、李立田、吕留生一起参与殴打李胜利并将奄奄一息的李扔到派出所楼下致死;而李大兰系七一派出所指导员,2004年9月20日,冷飞向李大兰报告李胜利之死后,李并没有立刻通知受害人家属,而是要求派出所所有工作人员连夜炮制出一份李胜利系自杀身亡的报告。孟军伟目前被另案处理,而李大兰则身在大连。

  法官提醒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提前,当庭提出后,法院要通知到证人需要一段时间,但3人不依不饶。

  “他们不到,我们不开庭,我们不说话!”冷飞甚至扬言,如果法院要坚持开庭,他将咬舌自尽。

  而此时,公诉人刚刚开始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应在辩护人质证的阶段提出。

  法庭上,第一被告人李立田大喊着称自己所有的供词是在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但荒唐的是,此案公诉人收集到的关于李立田的供词只有一句:反正都是死,我没什么好说的。

  喧闹从下午1时30分持续到晚上9时15分,由于3名被告不服从法庭的训诫,法官无奈宣布当庭休庭,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法官话音刚落,旁听席的被告人家属区响起一片掌声。冷飞的家属要求会见冷飞,法官告诉她法律规定此时不能会见,冷的家属即刻躺在地上大声哭叫。

  做了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如此气焰嚣张,目无法纪地咆哮公堂,我还是第一次遇到。法庭秩序的庄严,法庭审判的权威神圣在这些曾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被告人眼里荡然无存,即便面对法官的当庭训诫警告被告人的气焰仍是有增无减,他们手里拿着一张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对事关定性的重大证据有异议可以要求证人出庭的报纸大作文章,从而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因为他们知道,此案除了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关键目击证人董某的证词外,所有直接物证几乎都已湮灭,而董某目前在外省部队服兵役,根本无法立刻出庭指证,其他几名被告人要么被另案处理,另行关押,要么不在本地,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却显得无力。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他们来说,无论是法官的警告、罚款、拘留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已经没有任何威慑力,事实上也难以执行,反而令案件审理陷入困境:法官不可能像对待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那样将被告人逐出法庭,使如此重大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而追究其扰乱法庭的刑事责任似乎也无益于本案审理的正常进行,从而无法及时地作出一份公正的判决。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法律似乎束手无策。

  为此,我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建议河南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处理此案,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作出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以供适用。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涉嫌杀害被害人李胜利的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赔偿额为4.89万元。

  根据周口市检察院在公诉词中指出,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民警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后李立田、吕留生提议把李胜利从楼上扔下灭口。此后,吕留生、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等人将李胜利抬至三楼女厕所门前,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被害人李胜利家属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留生、冷飞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61333.25元。

  本刊2007年第8期《派出所里的神秘“自杀”案》对此案进行了详尽报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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