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大“地下钱庄”案审判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54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从2004年起,新加坡人罗怀韬等便开始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房作为地下营业点,通过境内数家银行的几十个 私人储蓄账户,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短短两年多时间,非法汇兑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

  2007年8月6日,这起上海最大规模的涉外“地下钱庄”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 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3名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怀韬 、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胡瑜/文

  神秘男子频繁出入银行

  2006年三四月间,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几乎每天都有几个熟悉面孔出入营业厅,办理大量的 境内外汇兑业务。因为银行对大客户通常给予各种优惠措施,故工作人员提出,可以为一位名叫罗怀韬的客户办理VIP卡。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罗怀韬对优惠方便的VIP卡漠不关心,仍是在一天之内多次排队,分别在不同的柜台办理汇兑业务。反 常现象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注意,之后,他们又发现,罗怀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总是东张西望,有时还故意低着头,生怕被 摄像头拍到。

  种种可疑迹象引起了银行方面的警觉:这些人会不会是在从事洗黑钱的勾当呢?在反复观察分析后,交通银行将此情 况报告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反洗钱部门。经查,上海其他银行也有类似的情况。为此,反洗钱部门在上海范围内开展了调 查。

  调查结果令人吃惊,这个名叫“罗怀韬”的新加坡籍男子不仅在交通银行,还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等11家银行开办了共计68个私人储蓄账户,涉及的非法汇兑金额竟有上亿元。这一线索随后被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 总队。立案后,该案被列为2006年公安部督办案件。

  顺藤摸瓜“地下钱庄”现身

  随着调查的深入展开,这个“生意”兴隆,最多一天时有239笔业务、调动资金达2400余万元人民币的“地下 钱庄”渐渐浮出水面。2006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举捣毁了这个“地下钱庄”,并顺藤摸瓜,将4名犯罪嫌疑 人全部抓捕归案。

  罗怀韬(英文名LOHFOYTAU),新加坡籍,男,30岁,大学文化程度。

  莫国基(英文名DANIELMOKKWOKKEE)新加坡籍,男,42岁,中学文化程度。

  李启荣(英文名LEEKEEYONG),新加坡籍,男,38岁,中学文化程度。

  陈培祥,中国福建省莆田市人,男,34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到案后,这4个人均称自己受雇于一个名叫“欢裕”的新加坡公司。“欢裕”公司的全称是“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 兑换公司”,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营企业,公司老板是一个名叫巫光明的新加坡人。

  据罗怀韬交代,2003年12月,他受巫光明的指派,到中国开展业务。不久,莫国基也到了中国,两人共同接受 老板指派开始组建该公司的“上海办事处”,他们分别在上海、苏州租住民房作为营业点。根据新加坡方面的要求,公司在我 国主要从事两项业务,一是将外币转为人民币汇入我国,二是将人民币转为外币汇至境外。比如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人需要将 赚到的外币汇到中国时,他们只需将外币存入欢裕公司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罗怀韬等即将相对应额度的人民币汇至客户指 定的中国账户,反之亦然。由于两种业务正好可以形成收入和支付的货币对冲,因而资金常常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而欢裕 公司则通过外汇差价赚取利润。

  据李启荣交代,2004年5月,他在新加坡找不到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巫光明,便向他讨一份工作。 随后,他便作为欢裕公司的员工被派往中国,与罗怀韬、莫国基两人一起从事倒汇工作。他的工作很简单,就是“跑跑银行” 。每天早上,他拿着罗怀韬等人写好的账号、钱款数额等,去银行往这些账户里面汇钱。中午回来后,再将银行单子交给罗怀 韬核对。下午,他又拿着这些东西去银行,重复同样的“工作”。

  4个人采取这样的方式为欢裕公司“打工”,每月领取金额为1万余元人民币的固定“工资”。其中罗怀韬等3个新 加坡人除用于在上海、苏州的生活开支外,其余部分收入留在新加坡。

  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至2006年短短两年多时间,罗怀韬、莫国基等4人共向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支付人 民币23.56亿元,收取境内的单位、个人人民币29.97亿余元,非法买卖外汇合计53亿余元人民币,客户遍及全国 31个省、市、自治区。

  由于并未查实罗怀韬等人私下交易的外汇系上家的非法收入,故检察院将这起案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007年5 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007年6月15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从2004年起,4名被告人先后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负责人巫光明指使,以上海浦城路、苏州 市狮山路两处民居作为地下营业点,私自买卖外汇。4名被告人使用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等11家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汇兑。经

审计,截止到案发,涉案金额高达53亿余元 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均 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4名被告人对自己经手的人民币和外汇数额都没有异议,但不认同检察机关对其构成非法经营 罪的指控。罗怀韬认为,自己是受欢裕公司指派来中国工作的,至于欢裕公司到中国境内开展外汇买卖业务是否需要得到相关 的许可,自己作为公司雇员并没有义务去了解。公司要求他们在各个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然后再把钱打到账户上,资金来源都 是公司安排的,自己每月仅领取3500元新加坡币的工资。他的工作是做账、保管

银行卡,其他人的工作就是跑银行。

  李启荣也称:“自己的工作主要是跑银行,每天汇款大概在几十万元。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的刑法 。”李启荣还说自己曾经咨询过律师和银行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只要不是洗钱就不违法”。

  莫国基同样表示,自己是被公司派过来工作的,公司在新加坡从事外汇买卖是合法的,但他并不清楚来在中国买卖外 汇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然而,不知道外汇买卖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显然不是可以触犯我国刑法的理由。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的辩护 律师都为他们做了有罪辩护,认可这3个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同时也辩称,这3个人均是作为欢裕公司的员工从事 外汇买卖,因此欢裕公司应当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这3个人只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接受处罚。莫国基的辩护人辩称 ,莫国基是有罪的,但莫国基并不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是合法的外币兑换公司,而莫国基与欢裕公司 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莫国基除了工资外,并没有其他违法所得。

  另一名被告人陈培祥则干脆否认他进行过外汇买卖。他的辩护人为他所做的是无罪辩护。辩护人称:陈培祥作为欢裕 公司的员工,他的行为仅代表欢裕公司的行为,而并不代表陈培祥个人。陈培祥所汇出的钱款共计1.72亿元人民币,仅占 53亿余元人民币标的之7%,陈培祥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也不是欢裕公司和欢裕公司在上海、苏州两处经营场所的负责人, 故不需要为欢裕公司的单位犯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另外,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4名被告人在上述银行的68个账户内进行的都是人民币业务,并没有构成检察 院所指控的跨国外汇交易。

  针对4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由于欢裕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登记注册,因此欢裕公司并不是单位犯 罪主体。本案不是欢裕公司有没有获得兑换外币许可的问题,而是罗怀韬等4人在上海和苏州成立的两个经营点都是违法的。

  4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

  随后,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审理,梳理出罗怀韬等4人的全部犯罪事实:2003年12月,被告人罗怀韬受欢 裕公司老板指使至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某民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 用罗怀韬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多个私人储蓄账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 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 )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被告人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了苏州的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我国的 被告人莫国基一起,租借上海市浦东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 账户,从事上述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同年5月,被告人李启荣受老板指使赴上海市,与罗怀韬、莫国基共同利用罗、莫、 李等人名义开设多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3人又辗转于上海、苏州租借民房作为经营 场所,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 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在上述期间内,罗怀韬作为上海、苏州两地经营点的负责人,除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 汇款、确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等外,还负责各个经营点交易数据汇总和向新加坡欢裕公司汇报、资金调拨等;莫 国基、李启荣和陈培祥除曾分别担任过苏州经营点负责人,主要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汇款、确 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和向罗怀韬汇报等外,还共同利用上述私人储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支付工作等。

  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所实施的支付人民币资金行为是与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所实施的收取相应 外汇资金行为相配合;因此,4名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实质就是为了逃避我国外汇管制而在我国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的跨 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国公司等并非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故4名被告人虽然均系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 员,但由于均在我国国内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 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 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故应当认定4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4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 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 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3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 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罗怀韬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驱逐出境;莫国基有期徒刑 1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70万元,驱逐出境;李启荣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驱逐出境;陈培祥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 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包括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资金);查获的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据悉,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已提出了上诉。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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