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段法官”不宜提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54 法制与新闻

  【每月声音】

  庾向荣/文

  “有法律难题找‘管段法官’解决。”一件件具体事例,让江苏省南京市某区的居民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据报道, 自该区法院推行“法官社区联络员”制度以来,法官向群众面对面解难答疑,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于 基层。有人称赞说,该区法院“管段法官”架起了群众与法律之间的桥梁。

  所谓的“管段法官”,即让法官担任社区联络员,到社区宣传法律知识、调处矛盾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我们不仅要化解已有的矛盾纠纷,还要预防新的矛盾产生。在这一方面,法官既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成为一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由他们到社区调处纠纷,作用明显。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觉得让法官担任社区联络员并不 妥当,“管段法官”也不宜提倡。

  这是因为,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从本质上讲是判断权,判断必须不受影响。而法官所接触的社区群众,都是他的潜在当 事人,如果法官与当事人过多接触,一方面会先入为主,形成心理定式,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对当事人诉讼观 点的采纳。另一方面还可能使法官失去了裁判员的中立角色,其结果必然是失去了权威,失去了公正。试想,如果法官担任社 区联络员时给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指导,但该纠纷却未能最终解决,双方当事人诉诸法律后,法官作出的裁决会让另一方当 事人信服吗?

  法官不宜与当事人走得太近,还在于审判权的被动性。法官应当是消极的裁判者,而不应有任何积极出击的举动,否 则就很容易偏离中立、超然、客观的地位,不知不觉地失去应有的公正。所以,法官应当与社会、与群众保持谨慎的距离,慎 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法官要保持中立,还是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不仅是制度层面上的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需求。相比于解决一两起具 体的纠纷,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无疑要重要得多。

  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司法为民原则最好的体现,也是法院服务大局的最佳途径。而要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严 守中立是法官的不二选择。笔者认为,社区联络员这样的角色并不适合法官,这样的工作可以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和社区干部 等基层力量去完成,甚至可以吸收社会志愿者调处民间矛盾,这样既能解决纠纷,也可让法官集中精力去审判,岂不两全其美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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