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的另类生意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54 法制与新闻

  【反腐行动】

  2007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和妻子沈建萍受贿案进行终审宣判:以受 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18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3年;继续追缴二人共同 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

  “好,判得好!利用职权低价购房就应该算受贿……”听到这一判决,知晓内情的群众如此评价。而对该案不了解的 群众则在打听:“这个县委书记是如何利用职权低价购房的呢?”

  沈义/文

  “购买”双套房“节约”14万元

  上世纪90年代,叶某与时任重庆市黔江县副县长的马平及其妻沈建萍相识。马平因工作繁忙,平时接触的人很多, 当时未将叶某记在心上。然而,叶某却是个有心人。

  经过几年打拼,2000年年初,叶某被重庆天龙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

  叶某知道,要在“商海”中有所作为,就得有“靠山”;公司要发展,还需要有权有势的人帮忙。思来想去,他想到 了马平。于是,叶某将公司总经理刘某引见给马平夫妇。随后,双方越来越熟,交往也越来越多。2000年10月31日, 马平担任中共铜梁县委书记后,刘某等人经常请马平夫妇吃饭,双方来往更加密切。

  马平、沈建萍得知天龙公司开发的重庆南岸金紫大厦正在销售,觉得如果在天龙公司买房,肯定会得到“优惠”。经 过商量,他们决定在天龙公司买一套房子。

  见马平、沈建萍主动找上门,天龙公司真是求之不得,刘某马上热情接待,表示一定按最优惠的价格,让其买到称心 如意的房子。刘某还将金紫大厦一个面积为280.26平方米的双套

户型商品房推荐给他们,单价定为每平方米1050元 ,总价29万余元。

  马平夫妇对此很满意,于2000年9月23日与天龙公司签订了

购房合同。沈建萍当天支付现金15万余元,约定 余款14万元由他们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1年2月,天龙公司向沈建萍出具购房全款发票。

  2002年10月,刘某考虑到天龙公司今后需要马平帮“大忙”,向马平提出免掉余款。马平同意后,将这一“好 消息”告诉了沈建萍。

  由此,法院认定马平、沈建萍收受贿赂14万元的事实。

  “购买”门面房收了164万元

  2001年下半年,马平、沈建萍得知天龙公司准备开发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的天龙广场项目,便向刘某、叶某提 出优惠购买门面房。刘某、叶某考虑到马平的地位,答应每平方米仅卖5000元。马平表示感谢,并说“以后公司有事找我 ,能帮的一定帮”。

  马平、沈建萍明白,这个地方地处闹市,属“黄金宝地”,商业门面房以后一定会大大升值。于是,2001年12 月20日,沈建萍向天龙公司支付了门面房的定金25万元。

  2002年8月,天龙广场开盘预售,中国银行要整体购买。该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马平、沈建萍选的门面房也 卖给了中国银行。马平夫妇得知此事后,对刘某、叶某表示不满。刘某、叶某怕因此失去马平这个关系户,当即陪同马平夫妇 另选门面房,并将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万余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低价卖给马平夫妇,以此作为“安慰”。

  2003年年初,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门面房购房合同。合同注明,价格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总价为4 9万余元。

  在此期间,刘某、叶某为了争取马平对该公司在铜梁县投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持,以补偿为由,提出将另一处门 面房送给马平。马平、沈建萍认为送门面房太明显,有些不妥。叶某便提出,将销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的门面房,按每 平方米2000元计算。之后,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该门面房的购房合同,总价为12万余元。

  后经评估机关鉴定:扣除已付现金,马平夫妇以低价购房形式,非法收受天龙公司财物164万余元。

  2001年2月,马平夫妇还以其女儿的名义,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天龙公司开发的南坪商业大楼负一 楼181、180号商铺,面积为27.5平方米,总价27.5万元。同年2月28日,沈建萍支付给天龙公司24万元并 出具3.5万元的欠条。

  此后,他们与天龙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返租合同,按月收取租金。

  2002年年底,因该商铺经营困难,天龙公司有意按原价返购已售出商铺。

  2003年6月,刘某、叶某决定单独返购马平夫妇所购商铺,并与其约定返购价为每平方米2万元。马平夫妇见有 如此好事,高兴地答应了。不久,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返购合同。

  同年7月7日,天龙公司将返购款支付给沈建萍。经过“一买一卖”,马平夫妇以此方式“赚取”27万余元。

  拿人钱财为人“谋利益”

  刘某、叶某为何愿意在

房产交易中如此亏血本?原来,他们的目的主要还是想利用马平手中的权力,为其赚到更多的 钱。

  俗话说,拿人手短。马平在刘某、叶某处得到如此多的“好处”,就倾其所能,尽心尽力地帮助天龙公司“谋利益” 。

  早在2003年年初,刘某等人得知铜梁县有水泥项目可投资,就向马平表示“对这一项目感兴趣”。之后,马平多 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的“金江水泥”项目大开“绿灯”:

  ——安排铜梁县分管工业的领导,与天龙公司联系、洽谈、签订项目协议书;

  ——亲自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金江水泥”属重点支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后该文件成为该公司获得银行贷 款的重要资料;

  ——积极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到重庆市国土局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手续,致使天龙公司在未支付土地 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获得4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被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违规要求铜梁县国土局给“金江水泥”项目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天龙公司将该采矿许可证用于贷款的证明资料 ;

  ——亲自带领县委领导及铜梁县信用联社负责人,到重庆市信用联社为“金江水泥”项目公司协调银行贷款1.5亿 元;

  ——擅自改变天龙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各出一半资金进行改造道路的约定,由铜粱县交通局单方出资460余万元进 行道路改造。

  “卖官帽”得了18万元

  见自己手中的权力有如此大的“魔力”,马平在购买房产“搞钱”的同时,又进行“多种经营”——“卖官帽”。

  2003年年初,铜梁县委某部原副部长熊某通过他人与马平取得联系后,向马平表示,希望到一个较好的部门任职 ,并承诺:“事成后一定要感谢马书记。”

  2003年4月,铜梁县某局局长外调,熊某就向马平表示愿意到该局任局长。为了得到熊某的“好处”,随后,马 平主持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熊某任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方案。2003年6月,熊某被任命为铜梁县 某局局长。

  据熊某说,他为感谢马平的“关照”,在2004年春节带着5000美元及两瓶好酒到马平家,马平见熊某的做法 太露骨,便予以拒绝。

  熊某想:“马书记为何不收钱呢?”经绞尽脑汁,他终于想到以“发奖金”的名义给马平送钱。

  2004年3月的一天,熊某带着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及8000元现金,来到马平的办公室说:“春节给你拜年你不 要,这8000元有文件,没有问题。”

  在此情况下,马平认为万无一失,便将钱悉数收下。

  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为感谢马平的关照,熊某在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期间,多次送 给马平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马平每次都将这些钱心安理得地据为己有。

  除了熊某,还有人也想拿钱买官,此人是铜梁县某镇原镇长刘某。

  2002年春节至2006年1月期间,刘某为了得到马平的支持,调到县城工作,多次送给马平人民币共计5.7 万元。此后,马平主持召开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刘某任铜梁县某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方案。200 6年3月,刘某如愿上任。

  利用职权低价购房也是受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6年8月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平夫妇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重庆市检察 机关侦结此案后认为,马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人事调整和私人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 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223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沈建萍伙同马平收受天龙 公司贿赂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沈建萍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随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此案提起公诉。2006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该案。2007年2月8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13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5年 。

  马平、沈建萍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立法精神、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受贿罪的本质为“权钱交易”。为他 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时间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是之前或者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天龙公司对马平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正是看中了马平作为县委书记所具有的权力和地 位,有可能为其公司谋取利益,才多次送给马平夫妇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日后谋取利益进行“先期投资”。马平、沈建萍主观 上也是心知肚明的。

  在“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逐次、长期接受天龙公司的“感情投资”过程中,马平明确作出过承诺,即“以后有 什么事找我,能帮的一定帮”。在“金江水泥”项目工程上,马平则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天龙公司谋取利益。因此,马平 、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此外,利用职务之便并不仅仅体现为受贿人直接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也包括利用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马平利用其作为县委书记具备的对全县事务 的决策、指挥权力,或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让其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具体经办为行贿人谋利(如安排副县长、国土局局长 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等),或亲自为行贿人向上级部门疏通关系谋取利益(如到重庆市经委、市信用联社协 调批文、贷款事宜等)。

  同时,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此,该院对马平、沈建萍二 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沈建萍提出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谋利,不构成受贿罪。经查明,沈建萍在主观方面有与马平共同受贿 的故意,其对行贿人免除部分房款、低价出售高价返购商铺、明显低价出售门面的意图是明知的,对伙同马平收受上述贿赂持 积极追求的态度,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与马平共同受贿融为一体。其次,沈建萍具体实施了与行贿人商谈购房事宜、具 体签订合同、交款、办理结算、产权手续等,实现对贿赂钱财的实际占有。因此,其行为属于对马平受贿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已构成了共同犯罪。

  2007年5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 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 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7月10日,该院作出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18万余 元;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3年,继续追缴二人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

  现在,马平夫妇已经开始了他们的监狱生活。他们如此走向堕落,其教训是深刻的,实在令人警醒。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将主 要抓好7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查处利用职权低价购房问题,即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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