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试题引文该不该署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54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2007年6月,中央电视台记者胡浩波认为高考试题在引用他的文章时未署名,属于侵权,将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这是国内首例由高考试题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7月23日,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目前尚未判决。近日,胡浩波又将湖北教育出版社、延边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 版总社、山西教育出版社等6家引用了他作品的出版单位告上了法庭。北京图书大厦是所有案件的第二被告。8月22日,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其中的两起诉讼。

  (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高考试题引文不署名

  一个偶然机会,央视记者胡浩波发现自己的文章被2003年高考语文试卷采用,但是他既没有得到通知,也没有被 正常署名,更没有收到报酬,胡浩波为此感到困惑。经过考虑,他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胡海波在起诉书中称,今年5月,他在网上发现2003年高考全国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引用了其在1 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之约所写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但没有通知他,也没有给他署 名,故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人民币2000元。

  法庭上,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律师称,原国家教委曾下文,称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受委托给高考试卷命题的职能,所以高 考试卷命题是公务行为,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公务行为可以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引用,并不需要支付报酬。

  胡浩波认为,出于对试卷保密性的考虑,他并不苛求考试中心能事先通知他,但是起码应在事后予以告知。胡浩波同 时指出,《著作权法》规定得很明确,既使是公务行为,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 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没有规定高考试卷必须署名,国内外的高考卷均有惯例,就是不给引用文章的作者署名。”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律师 强调。

  在法庭的电脑上,胡浩波上网查出的2003年语文试卷显示,当年的另一大题也引用了一篇文章,却署有作者柯灵 的姓名。“柯灵写的是文学类文章,我是科技类文章。我查过这几年高考的试卷,很多文学类文章都给作者署名了,但科技类 文章从来没有署过名,我认为这是对科技类文章的歧视。”胡浩波对法官说。

  对于署名和出处的问题,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律师表示:“这种要求并不现实”,因为高考所有的字句都是引用来的, 包括一个小小的选择题,甚至填空题。因此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引用都注明出处和作者。另外,该律师还指出,这种注明作者和 出处的行为,还会带来一种潜在的倾向性,以至给考生或者专门研究试卷的人造成某种“暗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归谁享有

  2007年8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胡浩波状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其著作权案。

  原告胡浩波诉称,2007年5月22日,原告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书时发现,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考题库—— 语文现代阅读A》一书中有原告所写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经过删改、调整后加以使用,但原告对 上述情形并不知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延边出版社书面答辩称:原告胡浩波不能证明自己是该文的著作权人,因为高考试卷中也没有显示原告的名字。同时 ,在试题中引用文章系教育部的公务行为,被告延边出版社使用的是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文章,系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 法》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图书大厦辩称:涉案图书为我方由正规渠道进货,我方并无过错,因此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原告胡浩波出示了1996年3月《中国科技画报》30页至32页的复印件,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文章著作 权。

  延边出版社认为,因为不是原件,故不予认可,且此书中的文章与试卷内容不同。

  原告胡浩波又出示了一份证据,《高考试卷分析》第一段《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的作者是胡浩波,该材 料来源于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证明原告系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

  延边出版社对此回应说,涉案文章是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的文章。

  延边出版社在法庭上还展示了一本历年的考试题汇编,其中有2003年高考的语文试卷,证明原告不享有涉案文章 著作权。

  原告胡浩波当庭指出,此证据本身就是一份侵权作品,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

  原告胡浩波还声明,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表明原告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是该篇文章的作者,其只授权《中国科技 画报》出版发表该文章,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含有该文章的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对此,延边出版社辩称,原告的证据是有瑕疵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原告如不能提供发表日期或 者报酬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告就不能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语文卷是一篇新的文章,已经和原告提供的 内容完全不一致。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在试题中引用文章是一种公务行为,其试题不受《著作权法》的制约。我方出版社的图书 中包含高考试题是合理使用,没有侵犯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综合以上几点,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 我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浩波反驳道,被告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具有营利行为,被告不属于国家机关,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其声称使用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文章,但教育部考试中心并不拥有该文章的著作权,因此其出版包含该文章的图书侵犯了 原告的著作权。

  法庭上,延边出版社坚持认为,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2003年的试题引用的文章的著作权,原告不享有。

  出版社愿付稿酬

  当天,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审理了胡浩波以同样事由状告湖北教育出版社的案件。

  庭审中,湖北教育出版社答辩说,2006年出版的《复习语文》是完全针对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全国卷语文考试题 而汇编的,《复习语文》中的涉案文章出自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阅读第二大题中,并无删改、调整。教育部 考试中心组织高考的行为是教育部执行公务的行为。教育出版社将高考试题及时汇编供考生备战高考复习,责无旁贷。故答辩 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与延边出版社不同,湖北教育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提问“2003年高考语文第二大题分析第一 段中提到该文作者系原告的情形是否认可”,湖北教育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均表示认可。湖北教育出版社还表示后续没有再 版印刷,北京图书大厦表示还在销售。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胡浩波的代理人称:从教育部考试中心下载的分析证明,原告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涉案图书 是否是汇编作品,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引用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因为原告只授权《中国科技画报》出版该篇文章,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鉴于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销售该侵权作品,故要求其 承担侵权责任。

  湖北教育出版社则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编写高考试题是国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我方据此出书是供学生备考之用,故不负侵权责任。

  原告代理人反驳说,是不是执行公务行为还没有认定,我们不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是公务行为;既使是执行公 务也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营利的出版行为和教育部考 试中心是否是执行公务行为还是有区别的。

  湖北教育出版社则说,我们没有见过《中国科技画报》,我方只关心考试试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的文章来源是 《中国科技画报》。

  湖北教育出版社作最后陈述时表示,首先是我方不认可侵权,其次如果这篇文章确实出自原告,我方愿意按照稿酬标 准进行支付。

  原告方表示,对此不能接受。

  法庭判决尚待时日

  目前,高考试题汇编、中考试题汇编类的书籍遍地都是,许多出版社以此获得高额利润,赚得钵满盆盈。编写高考试 题属国家考试中心的业务工作,其性质属公务行为,不可能以此营利。而出版社在汇编这类书籍的时侯,在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利益空间很大。

  即使出版社愿意付费,他们使用的材料归谁,涉及谁的著作权,又该向谁支付使用费?作者因自己的文章被高考试题 采用,就失去著作权和收益权了吗?他们是否受到公平对待?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类情况已超出《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值 得有关方面认真研究。

  对于这一国内首例高考试题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法院如何判 决,人们拭目以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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