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当以疏导善治为上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54 法制与新闻

  傅达林/文

  在交通堵塞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也成为城市交通治理的难题。为此,各地纷纷出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 行管理。据报道,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对于“道路交通容量已接近饱和”的东莞市而言,作出这样的规定或许实属不得已的办法。因为据统计,在不到1年 的时间里,东莞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448宗,造成34人死亡,死亡人数较上年同比增加了7.5倍。按有 关部门的说法,电动自行车已到非禁不可的地步了。

  所以,考虑到政府此举背后的善良意图,我们不难感受到管理部门对公民生命权利和

公共交通秩序的重视程度,也能 看出政府公共治理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但是,即便在铁一般的数据印证面前,笔者仍然持有怀疑: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治理, 果真到了“非禁不可”的境地吗?

  一般来说,治理某项顽疾应当“对症下药”。但我们稍加分析不难发现,导致电动自行车不安全的原因,根源并不在 于电动自行车本身,而在于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和少数骑车者。例如,目前

东莞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车速普遍超过设计生产标准 所规定的每小时20公里,有的甚至超过每小时50公里,加上骑车者未按规定行驶,故而导致
交通事故
数量大幅度上升。也 就是说,造成电动自行车不安全的主要因素是车辆生产不合格和少数骑车者违规。对此,政府部门至少可以开出两服有针对性 的治理“药方”:一是查处问题车源,通过产品质量标准检测和执法检查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排除于销售市场之外;二是通 过宣传教育以及始终如一的严格交通执法,引导、规劝骑车市民按章行驶。从效果上预测,上述两条措施执行起来并不困难, 第一条原本就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只不过总是被“怠慢”了;第二条,有些城市实行了,但缺乏连贯性。

  在上述治理措施仍有很大执行空间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推行“一禁到底”的做法,让多数市民为少数人造成的后果“ 埋单”,就难免有失公允,甚至捎带有“推卸责任”的嫌疑。随便到大街上看看,导致“道路交通容量饱和”的罪魁祸首难道 是电动自行车吗?如果按照这种片面化的治理思维,那么对于带有更大交通事故危险性和环境污染性的汽车,则更应该列入禁 止之列了。

  东莞市政府在作出此决策之前,已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从中看似乎这个 规定有很强的民意作支撑。但是,这些民意中有多少属于以自行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市民的意见?这些意见的具体结果又为何 不公布于众?我们不得而知。

  其实,无论是前些年的“禁放令”还是“禁摩令”,还是现在的“禁电动自行车令”,都凸显政府部门公共治理上的 片面化思维,即企图通过强制性禁止而达到“一劳永逸”的治理功效。殊不知,这样的治理方式,不仅无异于公民福祉的增加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多数公民的权利自由。

  法治社会,政府应当谋求善治。大禹治水之所以成功,贵在弃“堵”而取“疏”。所以,笔者认为:公共治理还是放 弃旧的求“堵”思维,多学学“大禹治水”,疏导善治方为上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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