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取消农业户口 夫妻间可无条件“投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5:44 云网

  核心提示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只要申请人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就能在居住地落户。同时,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具备两条件就能落户

  我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实施“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同时,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大中专生入学可不迁户口

  重点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毕业后户口这样办

  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后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在我省就业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和管理。

  夫妻间可无条件“投靠”

  重点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成年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同时,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李惠民)

  新闻链接 

  我国城乡户口坚冰始于1953年,当时为了减少城市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国家开始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户口登记有了全国统一完整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在当时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也形成了一堵无形的墙,使城乡之间泾渭分明,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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