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属国有独资公司须至少配一名职工董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6:17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10日电(记者 刘大江)四川近日规定:省属企业中建立了董事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四川省国资委近日出台了《四川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企高层领导不得兼任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按照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通过,才能报国资委备案后被公司聘任。

  四川省规定,职工董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同时,职工董事将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于责任。

  为了避免职工董事因履职

维权遭到企业领导的打击报复,四川省特别要求,职工董事的
劳动合同
在任期内到期的,将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任职期满后,公司也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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