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他人多次偷越边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7:00 深圳特区报

  非法组织他人多次偷越边境

  一团伙成员被判一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陈训奕等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边防官兵海上抓获偷渡者

  2006年6月,深圳公安边防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山区蛇口荣村24栋101室经常有不同的年轻女子进进出出,怀疑与偷渡有关。于是,边防官兵展开侦查抓捕活动。

  2006年6月24日下午,非法组织他人偷渡团伙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进行运送他人偷渡活动。当天,陈训奕将偷渡女子张某、蔡某交给黄朝阳、林硕涛。2人开车将两女子送至蛇口海上世界附近,交与前来接应的方碧凤。黄朝阳驾驶一艘无牌快艇在海上“望风”,与此同时,卢和瑞则在岸上“望风”。确认情况没有异常后,方碧凤将两女子带至作为接应和中转站的“水泥船”上。

  当晚18时许,黄守振按照黄朝阳的电话通知,驾驶无牌快艇从“水泥船”上接过两女子,快速驶往香港。途中,被早已守候在航道上的边防官兵抓获。事后,边防官兵赶到南山区蛇口荣村24栋101室进行搜查,缴获现金、大砍刀、港澳通行证、记账本等大批赃款赃物。当天,该团伙其他成员亦全部落网。边防官兵缴获的数本记账本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记账本显示,该团伙先后组织他人偷越边境96次,总计约400余人,其中偷越出境334名,偷越入境66名,从中获取赃款计人民币174819元。

  据卢和瑞交代,每运送一个人去香港,陈训奕可以得到3500元,这些钱由香港那边的老板汇给他。黄朝阳交代,他和林硕涛两人合伙买了两艘快艇。偷渡一个人去香港或接一个人回来,陈训奕会给他们1100元,通过邮电方式汇过来。其中,他们分给开船的黄守振200元。卢和瑞按月分成,每月3000元,方碧凤每月1500元。一般情况下,两、三天结一次账。他们运送的大部分是女子。

  构成犯罪7人被判刑

  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训奕、黄朝阳、林硕涛、黄守振、卢和瑞、黄祖钦、方碧凤为获取经济利益,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多次非法组织他人偷渡边境。他们人数众多,明确分工,已形成完整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组织和链条,共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卢和瑞、黄祖钦、方碧凤作用较小,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训奕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6人也处以8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其中黄朝阳等4人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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