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问: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进程的加速推进,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对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同时,这也是促进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本市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改革,军事训练方法逐步改进和多样化,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日渐规范,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问:《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军事机关提供本单位符合编组条件的人员信息,并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二是督促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同时,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条例》中也规定了军事部门的义务,即应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军事训练任务至少提前三十日下达通知,以便企业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尽量减少对工作和生产的影响。

  问:《条例》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条例》除规定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奖励外,还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参训和执勤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一定的补助,并规定“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同时,对参训和执勤中牺牲或致残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政府给予抚恤优待。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答:条例这样规定是从保持国家人民武装工作体制的稳定和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法律措施。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武装部,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针、任务在基层落实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中央和地方也专门发文进一步规定了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干部的配备。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本市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人员选配上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维护国防体制的严肃性,防止和克服随意撤并基层人民武装部,进一步加强基层武装组织和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所以在本《条例》作了上述规定。

  本报记者朱斌本报通讯员方宏向孙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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