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协议缘何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4:49 法制与新闻

  【法眼观察】2007年8月18日,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要求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承诺就业后要回捐不少于受助资金3000元的慈善资金。

  “道德协议”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焦点集中在,这究竟是慈善捐助,还是借款合同?是道德协议还是道德绑架?

  更令河南省慈善总会尴尬的是,他们从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中选出400多名参加此项活动,最终签订“道德协议”的仅有7人。无奈之下, 8月底,河南省慈善总会修改了“道德协议”的内容。即便如此,截至9月3日,也只有13人签订了协议。

  “道德协议”缘何遭遇尴尬吴君/文图2007年8月18日,由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的一种新模式助学基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正式设立。助学基金由

马来西亚华侨林秋雅女士出资,她承诺,5年内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注资100万元。

  这种助学基金之所以称为“新”,是因为与以往单向资助不要求回报的助学基金不同,其不同的地方是,受助学生要与河南省慈善总会签订一份“道德协议”,承诺在将来参加工作后有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捐助不少于受助金额的善款。

  为什么要签订一份“道德协议”呢?

  让受助生学会感恩

  2007年9月3日,作为“道德协议”的主要制定人之一的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介绍说,河南省慈善总会从2001年成立以来,每年都开展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学生受到资助后,并无任何感恩之心,对捐助方也无任何表示。

  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同年,中国 移 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100名大学生,其中仅有两名有回馈并汇报学业。

  另外,河南省慈善总会每年所筹到的助学资金也是杯水车薪,而他们很想把慈善活动向全社会推广。

  一年前,河南省慈善总会开始酝酿与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让受助学生学会感恩,回报社会。他们也邀请了部分企业参与讨论,但是大部分企业并不是很赞同,担心会留下让学生回报的印象。但最终,他们还是决定要尝试一下。

  “‘道德协议’其实就是一种慈善观念的推广宣传,首先让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具备回报社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杨德恭也承认,这只是一种道德的自我约束,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主要看学生本人的道德觉悟。如果真的发生受助学生不愿意履诺的事情,该资助还是要资助的。为此,河南省慈善总会从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中选出了400多名,每人资助3000元。

  各方反应各有不同

  2007年8月23日,“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正式推出。南阳籍大学生何晓君,在“道德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成为签订“道德协议”的第一人。他得到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提供的3000元资助。

  “道德协议”首先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甲方是河南省慈善总会,也就是捐助方;乙方是贫困学生,也就是受助方。

  该“协议”共5条内容,其中,第四条规定,乙方承诺参加工作后,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在有能力且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自愿向甲方设立的“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逐步捐助不少于受助金额,用以续薪传火,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第五条规定,甲方保护乙方的隐私权。

  使何晓君和河南省慈善总会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简单的5条内容,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道德协议”被披露后,很多媒体和网站就“道德协议”一事展开讨论。在某网站推出的《捐款者要求受捐者签“道德协议”,你怎么看?》调查中,截至8月31日8时40分,该调查共获投票4189次,其中“支持,知恩不报的受捐者需要约束”选项得票最多,共获1641票,占总票数的39.2%,接近四成;同时,“应该,捐助者有权了解受捐的情况”的观点得到了1270票,为总票数的30.3%。

  受助的大学生们似乎并不反感此份协议。河南周口夏邑县的一名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表态:“如果需要签,我肯定签。”她今年考上了郑州大学,家境贫困,即将得到该助学基金3000元的捐助。

  刚刚考上北京邮电大学的郑州市李姓贫困学生说,她也很乐意接受这样的协议,签订这样的协议相当于做出了一个承诺,更加坚定了自己回报社会的决心。

  变赠为“借”,要求受助者回报社会,这种相对的约束会不会伤害到受助学生的自尊心呢?

  对此,郑州大学社会学系张明锁教授认为,应该不会伤害到大学生,助学贷款不是也得签协议吗?责任和义务从来都是双向的,大学生得到捐助,理应再回报社会。

  而一位评论者写道:“在捐助时,只要他是真困难,就应该没有附加条件。不能将一种本来就基于善良和风险的慈善行为,变成一种道德绑架!”

  一位刚刚到郑州大学报到的学生说:“接受捐助还得签订‘道德协议’,我从感情上无法接受。”

  新版本力求完善

  面对争议,处在舆论风口的河南省慈善总会选择了沉默,接受贫困大学生的咨询、报名工作仍在继续。

  然而,该慈善总会也面临尴尬,他们从全省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学生中选出了400多名,但最终签订“道德协议”的仅有7人。

  谈及原因时,该慈善总会项目部负责人和占鹤认为,由于对这份“道德协议”的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地方的学生都不知道;而我们的一些工作人员也觉得宣传这样的“道德协议”不太好意思,最终导致签订协议的学生比较少。

  8月底,河南省慈善总会在其网站首次向社会公示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协议书内容,并完整地展示“协议书”样本。经其工作人员证实,这是刚刚经过补充、完善后的“道德协议”。

  与8月18日的“道德协议”相比,这个新版的“道德协议”除“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改为“爱心接力慈善助学专项资金”外,最大的变化就是受助者回报社会的方式更广泛,捐助善款的对象和数额也不再强求。其中,受助者的回报条件,由“参加工作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变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在有能力且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受助者“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捐助不少于接受资助金额的善款”,变为“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专项资金’或其他公益基金捐赠善款,用以续薪传火,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也可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该慈善总会还诚恳地邀请“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朋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并公布了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资助模式不会改变”

  2007年9月3日下午,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部负责人崔广文在办公室,耐心地与来自河南桐柏县的张彦交谈。再过几天,张彦就要去河南安阳工学院报到了,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张彦已向河南省慈善总会寻求帮助。

  摆在张彦面前的,是一份修改后的“爱心接力慈善助学专项资金”协议。

  “有异议没有?”

  “没异议。”张彦边小声回答,边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随后默默接过崔广文手里的助学金。

  当天签下协议的有6名贫困学子,至此,签下这个协议的一共有13人。

  家住郑州惠济区农村的张萍说:“新协议书更具人性化。”

  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部负责人崔广文告诉笔者,新的协议更有助于培育受助者的慈善意识、诚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让受助者签订‘道德协议’,就是在他们心中播下一颗慈善的种子。”

  崔广文说,受助学生有了感恩心,基金也才能长久运行。以助学资金为例,每年到河南省慈善总会求助的就有上千人。以每人受助3000元计算,至少需300万元善款。而截至目前,河南省慈善总会该项资金到账仅有130万元。

  河南省慈善总会项目部负责人和占鹤说,“道德协议”今年只是试行,慈善法已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即将出台。河南省慈善总会内部达成共识:如果签订“道德协议”的做法,与慈善法的有关精神和条文相符合的话,他们会继续坚持;即使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他们也会对此进行调整和完善,不会放弃。

  “道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慈善受助者“不知感恩”的事时有耳闻。前不久曝光的湖北襄樊5名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然而,签订“道德协议”是否真正能够成为督促受助者“感恩”的有益尝试呢?

  事实上,河南省慈善总会的做法并非全国首创。在广东,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当地的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每年都要拿出100万元,设立“仲明大学生助学金”,被资助者必须签订《道义契约》。契约要求,受助学生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偿还助学金,并比照学生贷款支付利息,以帮助其他大学生。令人欣喜的是,第一批受助学生毕业后,半个月里,即有21人偿还了16450元。

  作为一项帮助贫困学子圆大学梦的爱心举措,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曾在某高校多年分管大学生助学工作的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王文成认为,“道德协议”这种约束的本质,是对个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是对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引起争论可能是因为很多人把这种概念与“对个人的约束”混淆了。应该说这种助学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那么,“道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肖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助大学生回捐,所附加的条件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爱心传递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完全可行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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