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对城市居民每月征1元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09:14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 路燕) 10月11日,兰州市政府召开第23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

  兰州市拟对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征收1元垃圾处理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草案解读

  □收费对象办法

  (草案)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本市近郊四区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包括城中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常住人口(包括城中村)每人每月1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驻兰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元;高级中学(含职高),每人每学期2元;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期5元(由学校承担)。

  2.各类市场:零星占道(包括早餐及夜市摊点),每户每天1元;集贸市场,零售每户每天收取1元;批发(含批零兼营)每户每天收取2元。

  3.宾馆、旅店业(含宾馆、旅店、招待所、

医院):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每床每月3元。

  4.餐饮业(含宾馆内餐饮):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5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7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5.娱乐休闲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4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6.其他经营场所: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3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40元;101到2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7.经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清运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及渣土)到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按实际产生量收取。每吨15元。

  8.特种垃圾处理费(指生化、科研等制品的废弃物及屠宰垃圾、不含医疗垃圾):按重量收取,每公斤1元。

  9.建筑垃圾:建筑、拆迁、

装修垃圾及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自行清运的每吨8元;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每吨50元。

  10.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11.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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