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民意与法律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17:58 民主与法制杂志

  新闻回放: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近日对外宣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疑犯,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开枪 击毙,以表明警方对打击“两抢”的决心。

  据海口市龙华区政法委书记陈国强介绍,龙华区是海口经济、文化、军事、交通的中心,确保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 社会和谐是龙华区委、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对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兑现奖励”新措施,可 以有效地遏制龙华辖区的“两抢”犯罪活动。

  -本刊记者 侯兆晓

  百姓:支持者多 反对者少

  打击“两抢”关乎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然是件好事,但是如果采取的手段违法往往会适得其反。百姓又是如何看 待这种颇具震慑性的口号呢?记者随机进行了采访——

  刘先生(公司职员):据我所知,我国的法律除了对警察配枪有严格的规定,还对如何开枪有很细致的规定,中国警 察在开枪方面是受限制最多的。而嫌疑人拒捕在任何国家都可以开枪击毙,没什么好商量的,因为没有人会预料嫌疑人身上有 无凶器、枪支,在警察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万一嫌疑人拿出凶器反扑,会危及到警察本人的生命,从保护被害人、警察及周围 人的生命权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拒捕的嫌疑人是非常必要的。

  李女士(中学老师):大张旗鼓地宣传“飞车抢劫,拒捕当场击毙”,首先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警告,更是一种威 慑,使图谋的犯罪人有所顾忌,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刹住一种恶性循环效应,其实反而是挽救了相当一批无知的初犯者,这 是有益无害的。如果明知后果而故犯,就是所谓以身试法的,应当算作是无视警告并藐视法律、挑战执法的惯犯恶匪,决不会 是什么“穷人”,或是为生活所迫的人,并不值得同情。实施飞车抢劫,无视警察命令、拒捕逃跑,不仅首先极大地侵害了公 民的生命财产权,其次在其仓皇逃跑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更多无辜人员的伤害,并且违反了一系列法规法律。此时,除了开枪 ,并没有更有效的制止手段和办法;反对开枪的人,如果有更好的办法,不妨提出来,警察又何乐而不为呢?没有人敢说自己 是神枪手,百发百中,永不会失手,但既如此,警察岂非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开枪了?

  张先生(律师):此口号及其相关规定的出台,目的和初衷应该说是好的,但有随意扩大使用枪械的法定条件和范围 之嫌,为以后公安机关在使用枪械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创造了“合法”的情形、环境和理由。打击“两抢”,没有一个公民 不双手赞成的。但任何所谓“得民心之举”都不能以牺牲和损害最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尊严做为代价。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就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是的,动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打击“ 两抢”应无可非议,但任何执法行为都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怎么才能掌握执行法律的“度”,并非以广大老百姓“拥护和 赞成”的“民心”为执法的“度”,而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度”。

  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须知,“飞车抢劫”不是“当场击毙”的法律依据,并非所 有的“两抢”涉案人员都可以由公安机关当场“判”其死刑,予以“当场击毙”,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死刑条款对 “两抢”涉案行为就显得毫无意义了。作为警察,面对“两抢”,要掂量手中枪的分量。千万不能以“得民心之举”作为判“ 两抢”死刑的依据。

  实施者:要开枪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龙华公安分局局长李传芳介绍,打击“两抢”专业队伍每天24小时活跃在辖区的街头巷尾,是公安机关有力打击犯 罪的奇兵利剑。专业队在打击“两抢”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实施 抢劫后拒捕、逃跑的,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可开枪将其击毙。

  这种做法其实已有先例。今年4月底,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就决定在警车上张贴“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并作 出规定,民警发现飞车抢劫,可拔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将劫匪当场击毙。

  今年5月30日,在荥阳市街头,群众发现多数警车上都张贴着这样一条标语。

  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对这条标语的解释是,荥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车辆全部张贴着这样的标语,下辖的14个派 出所的警车上,大部分都张贴着这样的标语。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

  张雨说,每年夏天都是“双抢”案件的高发期,这类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今年初,荥阳市公安局就开始酝酿打击这 类犯罪的具体举措。“必须要让不法分子知道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通过在警车上张贴这些标语,对不法分子是一 种警告,完全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作用。”

  “自从打出这样的标语后,荥阳市辖区再也没发生一起飞车抢劫案。”张雨透露说。但不少群众对标语的合法性提出 质疑。有群众认为,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将犯罪分子击毙。

  对于外界的议论,张雨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 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可以将其击 毙。

  张雨强调说:“遇到飞车抢劫,民警要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并非要求全部击毙。公安机关只不过是把最严重的后果 提前告知不法分子。车身上张贴宣传标语,受条件限制,不可能将使用枪支的法律程序性规定全部写出来,那样太长,也失去 了震慑的作用。所以说,这条标语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专家:支持者少 反对者多

  百姓对危及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行为当然是深恶痛绝,恨不得当场毙之而后快,但是民意与法律却存在冲突。法 律专家又是如何看待此类标语的呢?警察不经法院宣判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是不是违反法律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据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枪人员使用枪支,除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外, 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当场使用枪支。警察用枪的目的是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杀人。如果不 危及警察生命,怎么可以击毙犯罪分子呢?可以使用非杀伤性器械。准许动枪,不是准许杀人,不能以杀人为目的,犯罪分子 的生命权也是要保护的。

  标语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但标语常见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语言暴力就是很 重要的一个方面。荥阳市公安局打出“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其实是社会用语不规范的一种典型表现,这样的标语容易 给社会、市民造成错觉,在警车上公开张贴这种标语,是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新华表示:“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由法院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警察当场开枪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后在被抓捕时并没有强烈反抗 ,民警使用武器先发制人是不允许的,使用武器的目的是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通过击毙的方式进行惩罚。”

  问题的关键在于,民警在面对抢劫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

  专家的观点基本上是否定的。黄新华认为,在实施抢劫时,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器械可能会威胁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 身安全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逃跑重大危险,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而且能通过击伤即可制服犯 罪嫌疑人的,就不要当场击毙。

  西部计划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奥运会志愿者……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正在加入志愿者的行列。据相关统计,仅近 十年来我国就有累计超过一亿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志 愿服务发展中的一些隐忧也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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