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中小学校长须负责为学生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13:09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黄佳丽报道:校长合格还是不合格,学生家长有发言权。记者昨日获悉,我省下发《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聘、义务、权利与考核办法均作出规定。校长要负责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素质教育列入对校长的考核内容。

  校长须至少工作5年

  我省大力推进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要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如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

  校长要减轻学生负担

  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其职责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校长不得参与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

  学生家长参与校长考核

  校长履职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其中素质教育情况列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考核。

  校长每届任期3至5年

  校长每届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任,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

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校长应引咎辞职。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校长,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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