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单位赔偿检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8: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市民周柱因购买的验钞机经检测不合格,而将出售该验钞机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在判令科技公司给付周柱验钞机款项的同时,还判令该公司给付周柱检测费用。

  2007年5月16日,周柱在一家科技公司购买了价值980元的验钞机一台。6月25日,周柱到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求对该验钞机进行鉴定,并花去鉴定费3850元。检测结果为,验钞机漏辨率不符合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行为已经完成,被告出售的验钞机经有关部门检测属不合格产品,所以被告应承担退货的责任。被告出售的产品属不合格产品,但不属于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但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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