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人"利用时间差狂赚百万元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8:10 台海网

  福州某公司负责某品牌手机在闽销售。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由物流公司负责手机的仓储、派送等服务。某公司经理陈某与物流公司法人陈某骞合谋,赚取手机销售时间上的差价。日前,仓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骞等人13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9月,陈某骞成立了某物流公司,随后就与某公司签订协议,提供仓库存储某公司经销的手机,并负责手机在全省的配送、运输。

  2004年10月,某公司经理陈某与陈某骞合谋,以先私下出货,事后再补销售单的方式共同赚取手机销售时间上的差价。为防止陈某事后不补单,双方约定销售款都先由陈某骞收取。

  此后,陈某与客户谈定手机销售业务后,就以内部调拨的名义通知陈某骞私下发货。为了应付某公司的库存盘点,陈某骞收买仓库管理员孙某,指使其利用空箱子冒充装有货物的箱子。每次盘点前都有人提前通知,因此数次盘点都没露馅

  不到一年时间,陈某骞就侵占200余万元,陈某和孙某等人也分别涉案数十万元。2005年4月起,仍有1700余台手机的货款没有打回某公司账户。陈某开始向陈某骞催要手机货款,但陈某骞却一直躲避。

  因为某公司手机正常出库是发出销售通知单,此时某公司网站上会有需要派送的手机型号、颜色与数量,但没有手机串号记录。只有在发货后,才能输入手机串号,表明手机已经销售。

  而陈某骞等人是以发货通知单通知出货,这样某公司网站中就没有发货手机的记录,就表明没有销售。2005年7月,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大量原本应该在仓库内的手机却在市场上流通,遂派人到福州进行盘点,终于案发。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陈某骞和孙某等人为赚取手机销售时间上的差额利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陈某等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依法判处陈某骞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陈某等其他4人则分处7年到2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处没收数万元个人财产。陈某骞违法所得200余万元追缴后返还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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