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13:0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实习生 郭茂红 通讯员 刘小倩 王媛媛 张莹)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由福利企业扩至所有制企业。

  “四残”人员扩至“六残”人员

  市地税局介绍,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调整后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注重残疾人员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对推动残疾人在社会的平等就业,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安置残疾人税收也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

  税务人员表示,如果安置单位已经在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了,那么就不能再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残疾人创业优惠多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按照省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减征50%;

  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征40%;

  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减征30%;

  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减征20%;

  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享受此待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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