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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修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不许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今后要纳入到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东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不按规定修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将不列入建设计划。 《通知》提出,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东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此外,《通知》强调,今后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受理报建、不发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发《房地产使用权证》。 (唐波) (编辑:敏华)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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