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 终审被推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2:2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者陶某在京遇车祸死亡,家属要求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因陶某为农业户口,一审法院判决赔偿78600元。昨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查明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终审改判陶某与城镇户口“同命同价”,判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76530元。

  车祸身亡后家属索赔

  据法院查明,陶某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朝阳北路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死亡。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陶与大型作业车司机刘某负同等责任。

  去年12月,陶的家属将大型作业车所属单位北京富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承包人张某等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其中,176530元的死亡赔偿金占据了相当大比例,据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介绍,计算标准参照北京市2005年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计算,累计20年,然后双方各自承担50%。

  农村城镇标准差10万

  案件一审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出,陶某为农业户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今年3月23日,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被告的说法,以“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丧葬费等共计赔偿原告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600元,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少了近10万元。

  陶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暂住证改变终审判决

  二审时,刘晓原提出,陶某从1995年来京,从事个体屠宰业,虽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居住在朝阳区,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判赔。

  二中院昨日支持了刘的意见,认为陶依法办理了暂住证,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因此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65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终审判决亦有改变,家属共获44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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