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提前收取确定金 正弘房产涉嫌违规售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5:11 东方今报

  □记者 霍者 实习生 杨鹏

  今报郑州讯 10月20日至21日这两天,位于郑汴路与通泰路交叉口附近的正弘山售楼部人声鼎沸。两天时间里,有1000多人陆续在这里认购新房,每户预交确定金1.8万元。郑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称,这种做法是违规行为。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反映:河南正弘置业开发的正弘山楼盘,刚开始动工建设,就向购房者收取两万元确定金,感觉这种现象涉嫌在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不符合《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0月19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该售楼部。一位名叫何莎莎的售楼员解释,之前向购房者收取的2000元叫预订金,20日和21日收取的1.8万元属于确定金。

  何莎莎表示,该楼盘将于11月17日开盘,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开盘之日将全部办齐。

  10月20日、21日两天,正弘山售楼部人潮涌动。“我想在这里买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8月份排号时就先交了2000元预订金,前几天又通知我来再交1.8万元的确定金。”前来交款的李先生说,目前他已经向开发商交了两万元,听售楼员说下个月开盘后才可以签订售房合同。

  据了解,正弘山全部为高层建筑,共有可出售房屋860余套,而排号交纳2000元预订金的购房者已经达到1500多家。

  记者看到,所谓的正弘山楼盘,就是售楼部后面正在紧张施工的工地,第一层还没封顶,有的还正在打地基。

  10月21日下午6时许,记者拨通了正弘山的售楼电话,售楼小姐说:“现在只剩下面积140平方米的房子了,其他都已经卖完了。”

  对此,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提前收取确定金的做法已构成违规。

  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蔚宏表示,《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还有,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违反规定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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