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审议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5:0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律师法有望月底出台

    经过了初审、二审修改之后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经再次审议后通过。

  在24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部分律师不得从事代理辩护业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道法”第76条有所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强制,应对行政机关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六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拟立法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同时行政强制法草案相应地增加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三个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了有关条款,明确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应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至三年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根据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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