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赔偿比例有望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8:01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存在问题: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立法依据:第76条源于民法通则

  为什么根据现行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要多承担责任?有关专家表示,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专家表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承担多一些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主要修改:明确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比例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样,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也统一了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比例标准。”白景富表示。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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