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查经营状况 不料却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16: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这家公司被股东告上了法庭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黄彩华报道:某公司的三位股东要求知悉公司的经营情况遭到拒绝,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人民法院首次受理该类型案件。在法官调解下,公司同意让三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议记录。

  三原告吴某、何某、黄某均为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吴某等人提出,公司对外进行新的投资,他们作为股东却不知情,且公司分红情况也不理想。因此,他们以股东的身份提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因此提起诉讼。

  事实上,根据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所做的修订,该法第三十四条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据此,经办法官组织三名原告以及代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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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编辑: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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