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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除最高赔10%条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1:40 新京报
■ 道交法修正草案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昨日在分组审议中引起委员热议,10%的赔偿比例是关注焦点。 南振中委员说,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倾斜,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发生。但是,这种倾斜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就有点‘于法无据’”。他建议删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一款。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建议增加规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为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该赔偿”,以体现公平原则。 乌日图委员对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概念表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这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这种“补偿”应该怎样表述,建议斟酌。 金烈委员认为该规定还需细化,对于不同道路作出不同规定。以重庆市为例,在封闭道路上,赔偿比例是5%至10%,其他道路上是10%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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