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示城乡规划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8:27 法制日报

  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这是第三次审议。这次的三次审议稿采纳了前两次审议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规定了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还明确规定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些修改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此次审议稿切实可行,同意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尽快出台。

  “要明确各乡镇都要制定乡镇域总体规划,而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选择地确定范围。越是落后的地区,越是应该先规划,后建设,少走弯路。”全国

人大代表竹学军指出,“乡镇规划涉及面广,而且工作具体、复杂,应当兼顾全国农村的实际,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很多乡村实际上已经城镇化了。而对乡村规划重视不够,缺乏指导使得许多地方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导致乡村生活环境在持续恶化,很容易埋下隐患。郑功成委员建议增加城乡规划公布公示的内容,即通过的城乡规划应该在当地报纸、网上进行公布,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

  “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现在社区里的绿地、车库等的修建都要征求居民意见,而城市和乡村作为广义上的社区,其设计和规划也应该听取生活居住在这个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样做,既是我们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体现,也是建设

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李新良委员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一个城市如果没有明确的人口发展计划,规划是无法做好的。

  柳斌委员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加快,制定

城市规划的时候不考虑人口的因素很不合适。尤其是很多惠民政策的落实,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杂费之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还将加快。鉴于这种现象,做城市规划的时候应十分重视人口的因素,否则具有很大盲目性。

  目前一些高污染的工业项目,打着“乡镇企业”的旗号向农村转移,这样对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安全以及整个生产环境都构成了威胁。全国人大代表竹学军建议对“乡镇企业”要做出界定,对生产项目要严格限制。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域总体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镇建设许可证。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必须加大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处罚力度。”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宗慧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在具体执行规划中,往往执法力度不够。

  为此,马宗慧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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