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成年犯的刑期变学期成为一种可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1:41 法制周报-e法网

  在摸索中前进

  将未成年犯的刑期变学期成为一种可能,但具体实施时遇到了很多困难。

  在全国来讲,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完全适合于湖南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参照模式。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早已实行未成年犯全日制教学,教学经费有省级和地方财政的双重支持。

  2006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科长何玉华和同事们到经济发达省市参观学习,结合实际情况调查研究,筹备华新学校。

  与正常学校不同的是,华新学校设有心理矫治中心和改造质量评估中心,分别负责对罪犯心理咨询矫治、心理指导,以及制定和组织实施全所犯罪个体改造的工作计划。

  学校还特别设有“三课”教研室,负责开展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及其他辅助性教育;根据未成年犯习艺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将来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

  根据监狱的特殊性,学校对管教所内16周岁以下的学员实行全日制教学,16至18周岁的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模式,课程教学借鉴其他地方学校的管理方法。华新学校的毕业学生将获得岳麓区教育局发放的毕业证书,与社会上的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语文老师杨玲是未成年管教所内抽调的40多名年轻警察之一,以前是管教干警的她,经过师资培训后担任学校的专职教师。因为只有半天课,她用“讲解+练习”的形式让学生把所学知识当堂消化。

  杨玲意识到,未成年犯“基础太差,很多人性格内向,不能轻易批评,要在鼓励中学习,上课要特别注意引导和警示作用,结合课本知识多讲一些人生道理。”

  “现在我们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何玉华说,有关未成年犯的教学方法、改造和教学结合方式,这些都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他现在最担心的是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所里的人手根本不够”,他希望能通过统一考试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在全省各监狱单位调剂有教师资格的警察,解决教师配备问题。

  另外,教学设施、经费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教学质量缺乏科学评估,教学内容随意性较大,没有升学指标,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校长彭四清坦言,作为中西部首家对未成年犯实行义务教育的华新学校,还处于不断摸索完善的过程,面临诸多困难需要慢慢解决。不过看起来他对办好学校很有信心。“花朵被损伤了,需要我们修复它。”彭四清说。

  (文中未成年犯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应纳入国家统一政策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谈到,监狱不能成为义务教育忽视的角落,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监狱法》第75条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刘仁文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具体,需要修改以明确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使之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对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参差不齐,应将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形成国家统一的政策,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财政补贴提供保障。

  “湖南的模式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形成经验在全国推广。”刘仁文说。

  刘仁文还谈到,监狱系统应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行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在师资、教学、心理辅导等方面不断探索。

  作为湖南省唯一关押和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彭四清深知教育对未成年犯改造的深远作用。“未成年犯的思想和性格可塑性较强,虽一时失足犯罪,但人生之路还很长,完成义务教育弥补了他们的缺失和遗憾,能提高他们的认知水平、自控能力和综合素质,大大巩固改造的效果,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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