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五保供养拟纳入财政预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2:2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杜丁)10月25日至11月14日,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草案)》征集意见,昨天,该草案在市法制办网站公示。草案显示,供养标准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确定。

  供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

  据了解,之前,五保供养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供养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

  此次公布的草案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鼓励有经营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标准不低于村民人均消费水平

  据了解,目前北京各区县在农村五保的具体供养标准上,各自依照自身财政状况分别制定,区县间差别较大。

  新办法则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 小贴士

  三类人员可享五保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劳动能力或者照料能力的,其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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