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8:14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0月27日电(记者 董振国)山东省近日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做出严格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同时,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以原价格为基准,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山东省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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