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全面提高垃圾处理费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03:49 城市晚报

  ■记者 常旭/报道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完成国家规定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任务,方案中提出到2010年,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我省将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2008年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十一五”期间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30座,日总处理能力123.5万吨。

  同时,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 “协议收费”和 “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处理费用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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