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阴阳判决书”始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10:0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岳阳“阴阳判决书”始末(图)
审理谢后珍肇事案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周宇 摄

  一年前,湖南岳阳发生了一起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一事故引发的官司在一审过后,竟然先后出现两份不同结果的判决书。

  审理案件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判决结果的调整,能够安抚遇难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而判决结果的随意修改所带来的,却是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思考。

  更令人担忧的是,第三份判决书也已酝酿了好几个月……

  岳阳“阴阳判决书”始末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周宇 发自湖南岳阳

  2006年5月2日下午4时5分,岳阳市岳阳县西塘信用社职员李晓洪驾驶一辆尼桑颐达轿车穿过岳阳市岳阳大道中南大市场十字路口。

  李晓洪的车由北往南行驶,他清楚地记得,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正当李晓洪的车就要穿过十字路口的时候,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三菱吉普车突然冲了过来,与李晓洪的车右前角相撞后连翻了几个滚,滚出了几十米。

  李晓洪吓得目瞪口呆,头脑一片空白,许久才回过神来。万幸的是,虽然尼桑车头部严重受损,李晓洪本人并未受伤。

  然而,李晓洪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奇迹般地毫发未伤,与他相撞的三菱车内,却有3人不幸遇难。

  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事后引发一场官司。2007年4月,官司出现了令作为被告的李晓洪感到更加意外的情形:一审判决居然先后下达了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书;6月底,再审程序启动,但至今尚无结果。

  突如其来的车祸

  车祸时,三菱车里有6人,驾驶员是巴陵石化公司设计院职工谢后珍。

  三菱车原是当地云溪公安局的警车,拆除警用设备和标志后卖给了谢后珍的同事卢训华。卢训华买车后私自给该车安装了假冒的警用牌照、器具,并喷涂了警车图案。谢后珍当时驾驶的就是这辆从卢训华处借来的假警车。

  “那条路很宽,能见度也很好。当时三菱车车速很快,驾驶员很可能在和其他人说话,否则不会撞上的。”李晓洪回忆,“而我的右侧正好有一辆并排行驶的车挡住了视线,等我看到三菱车的时候,两车相距只有3米左右,根本无法躲闪。”

  “我看见左前方有一台警用牌照的小车(指三菱假警车,下同)在空中翻滚,落到地上后,四轮朝天,紧接着又一个侧翻,四轮着地。”一位周姓目击者事后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说。多名目击者声称,三菱车闯红灯且车速过快。

  事故发生后,惊魂未定的李晓洪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带走,并接受了询问。缴纳了6万元保证金后,当晚被允许离开。

  此时的李晓洪心里还算平静,因为他并不知道三菱车上有人遇难。第二天,李晓洪才惊讶地得知,昨天发生的是一场重大交通事故:三菱车司机谢后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乘客胡保义、粟忠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胡汇紫、于丽、李春秀受伤。

  一场车祸,数个家庭的命运从此改变。经相关部门协调,三菱车的实际车主卢训华拿出3万元,与李晓洪的6万元保证金一起,作为3位遇难者的丧葬费用。

  2006年5月19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为:“(三菱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左后侧与由北往南行驶、李晓洪驾驶的湘F号小客车右148××前角相撞后翻滚,造成两车损坏……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并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确定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谢后珍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确定谢后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份一审判决

  车祸发生后,死者家属曾经和李晓洪的家人接触过。

  “死者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对此我只能感到很抱歉。因为我确实是在正常行驶。”李晓洪告诉对方,如果有什么想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06年5月6月间,李晓洪和死者家属于丽等人先后提起了诉讼:先是李晓洪状告肖雪梅(谢后珍妻子)和卢训华,要求退还6万元保证金和1.2万元修车费用。紧接着,于丽等遇难者家属状告三菱车原车主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现实际车主卢训华、李晓洪以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等个人和单位,要求赔偿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2006年9月,第二起诉讼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起诉讼则因为等待第二起诉讼的最终结果而至今没有判决。

  2007年1月30日,正值春节前夕,李晓洪从律师刘洪波处拿到了一审的判决书。

  该判决书肯定了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同)合法,并予以采信。同时认定,谢后珍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却驾驶假警车上路行驶,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判决书判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保险金限额内进行相应赔偿;被告肖雪梅在继承谢后珍遗产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的40%;被告卢训华赔偿原告损失的20%;被告云溪公安分局赔偿原告损失的10%。

  判决书同时认定,被告李晓洪作为尼桑车的驾驶人,122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不负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被告李晓洪支付给原告方的6万元应当视为社会救助款,不应予以返还。”

  拿到判决书后,李晓洪对判决书将他的6万元作为社会救助款感到难以接受。

  “毕竟6万元也是我两三年的收入。从良心上讲,我也是受害者。那次事故如果我真的有责任,是一定愿意承担起来的。”

  然而,与家人商量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感受,李晓洪还是接受了判决书。

  无奈事情还远远没完,李晓洪的接受也只是一厢情愿。

  拿到判决书没两天,李晓洪的律师刘洪波就被要求收回判决书。

  “之前刘律师总共从法院领回了4份判决书,给了我两份。现在突然要收回,说是法院的要求。我感到不可理解,也就没有同意。”李晓洪说。

  最终,律师刘洪波手上的两份判决书被法院收回,而李晓洪手上的两份则保留了下来。

  另外一位被告的律师也有类似的经历:

  “春节前法院通知我去领判决书,我耽误了一下没去。春节后再去法院就没能拿到判决书,说要我再等等。”这位律师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第二份一审判决

  2007年4月20日,事件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刘洪波律师再次被通知领取一审判决书。

  “我不是已经有了一份判决书吗,干吗还要给我?”李晓洪对此非常愤怒。

  此时的李晓洪还不知道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但知道这份判决书与前一份有所不同。在他的坚持下,李晓洪的律师最终拒绝签收第二份一审判决书。

  2007年7月5日,李晓洪将自己手上的第一份判决书与辗转获得的第二份判决书进行了比较,辨别其中的不同:

  两份判决书长度分别为18页和19页,其中前14页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对事实的陈述、法院查明的事实等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对个别单位名称、数字、错别字的瑕疵进行了修正。就连案号也是一模一样:(2006)楼民初字第653号。

  关键的区别出现在了第15页上:第一份判决书采信的关键证据——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第二份判决书里没有被采信。

  “本院认为,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确认各方责任的事实上存在瑕疵,即交警部门在没有现场电子监控的情况下仅凭本案被告李晓洪的个人陈述和没有综合力学原理考虑的情况下定责,且被告李晓洪在交警部门的问话笔录中也承认其处理措施不当,故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足以采信。”

  而第一份判决书的相同位置却写道:“本院认为,122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其确认的事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

  这个改变也带来了李晓洪所应承担责任的巨大改变:

  李晓洪被判承担原告各种赔偿的35%,除去已经支付的部分,还应赔偿68862.53元。这将又是他两三年的收入。

  其他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调整:肖雪梅依然是40%,卢训华调整为10%,云溪公安分局调整为15%。

  李晓洪至今拒绝承认第二份判决书,他手中捏着的依然是第一份判决书。

  而于丽等原告和其他被告手上拿着的,则是第二份判决书。于是现实出现了令人惊讶的一幕: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手上的判决书内容居然不同。两份判决书依据同样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一方面,我已经收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以不会再接受其他判决书。另一方面,我希望能分清是非,(判决书)一定要把谁应该负责任搞清楚。”

  李晓洪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规,不应该承担责任。

  “这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我们对现场的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责任认定都是非常慎重的。”122大队相关人士透露,“对众多目击证人,包括与三菱车相对行驶的车辆司机的调查显示,三菱车确实是闯红灯才出的事故。而当时那个路口根本没有安装摄像头,所以是不可能有现场电子监控的。”

  第三份判决书?

  “确实出现了两份判决书。”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赤青承认,“由于审判人员工作不仔细,出现了一些小错误,导致两份判决书结果不同。”

  “第一份判决书发出后我们将其收回再发,但其中一个当事人(指李晓洪)的没有收回,于是同时出现了两份判决书。”

  李赤青承认,同一判决是不应该出现两份判决书的。

  而李晓洪则认为,第二份判决书的出现是妥协的产物:死者家属曾经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法院也被迫考虑他们的利益。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交警部门将事故的责任认定为由三菱车司机承担,尼桑车司机不承担责任。而三菱车司机却已当场死亡。”岳阳楼区法院院长周声波表示,“关键问题是,到底由谁来赔偿死难者的损失呢?”

  周声波介绍,第一份判决书出来后,死者家属不肯接受判决书,曾经多次到法院准备跳楼自杀,并到市委、市政府上访。为了稳定局面,合议庭再次就此案进行了合议,让相关当事人多赔些钱,好解决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

  “法院判决绝不是儿戏,同时出现两份判决书是很荒唐的。”余凌云说,“如果发现判决有问题,要么由原审法院走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第一份判决后重新组织合议庭;要么在判决生效后上诉到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判决。”

  在他看来,于丽等受害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应该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

  事情显然还没有结束:于丽和太平洋保险先后提起了上诉。

  但这一上诉请求未能实现:意识到两份判决书同时出现带来的问题后,岳阳楼区法院已经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同时撤销两份判决书。

  此间曾有法律人士质疑:裁定书的效力低于判决书,所以是无法起到撤销判决书的作用的。尤其是对于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案件,一审法院更加无权撤销判决书。

  对于希望能够由自己来解决问题的岳阳楼区法院来说,这似乎不是问题的重点:相关律师透露,该院甚至一直拒绝将案卷移交给中院。

  “一周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再审程序,并由民一庭调整为审监庭审理此案,审判员也进行了更换。”今年7月6日,周声波院长告诉记者,“再审时,我们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在事实的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责任的追究上都会更加慎重。希望能够安抚死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

  与此同时,协调工作也在展开:岳阳楼区法院找到于丽和太平洋保险的代表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够“支持法院工作”,撤回上诉,好让再审程序启动。

  10月中旬,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岳阳市中院撤回了上诉。此前,于丽也已经撤回了上诉。但他们以及李晓洪等当事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再审程序启动的通知。

  所有的人都只能在迷茫中等待。他们不知道再审程序是否会真的启动,也不知道启动之后会不会出现第三份判决书?如果出现了,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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