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中贯彻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17: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应该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修改当中都贯彻了发扬民主。

  黄建初表示,按照现在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像直辖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也要报国务院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但是在审批之前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程序,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个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加强监督。

  另外,法律还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一个城市的规划和老百姓人居环境是有密切关系的,我们明确增加了一些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在规划正式经过批准以后,法律还规定要正式公布,让大家都知道。(整理中国人大网新闻直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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