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淘汰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21: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周玮、王优玲)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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