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考核评价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21: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周玮、王优玲)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节能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应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评。

  修改后的节能法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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