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22: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吕诺、周婷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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