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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02:43 东方早报
律师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将律师权利进一步具体化。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在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现在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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