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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人大代表可暗访政府机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1:41 新京报
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进行暗访和“突然袭击”,以便了解最真实的情况。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有望成为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进行暗访和“突然袭击”,以便了解最真实的情况。 关键词【视察办法】 本报讯 为了避免走过场、形式主义,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事先不向视察单位打招呼暗访和“突然袭击”,以便了解最真实的情况。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目前,人大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往往都是事先准备好的,视察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该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减少视察的形式主义,提高视察质量,应在被视察单位的选择上,兼顾不同类型的单位,实现多样化。 同时,要提高代表视察实效。在视察形式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可以“搞突袭”,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被视察单位的视察活动,以便了解真实情况。修订草案修改稿吸纳了意见,规定“视察应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此外“视察应当注重实效,简朴节约”。 此外,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紧急、重大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而被约见一方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将依法处理。 来信来访有望成报告议题 一府两院针对审议意见需落实处理方案 关键词 【监督职能】 本报讯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有望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为了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执行办法(草案)。 昨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草案)》提请一审。 草案中规定,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可成为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草案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也作了规定。此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发言的内容说完了就完了,得不到落实。而今后,审议意见要形成审议意见书,一府两院在收到意见书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年内将方案落实情况送交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被动审查” 北京暂不出台监督法综合配套办法,先制定两单项法规 立法背景 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去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监督法,北京为了促进人大的监督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两个单项法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和执法检查办法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维林介绍说,考虑到该项立法涉及国家政治体制,人们的认识有一个逐步统一的过程,有的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不多或不太成熟,所以拟暂不制定综合性的实施监督法办法,而是先制定两个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单项法规。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目前的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据介绍,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北京还主要是“被动审查”,因为全市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数量较大,而北京没有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也没有编制和配备人员,因此往往只能通过群众来信等方式对政府红头文件进行审查。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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