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词典当“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李国兴给儿子李久正在中国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其三种附加险。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李久正猝死了。李国兴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死亡而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依据了《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作的解释和认定,昨日青羊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国兴5万元。

  儿子猝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6年8月20日,李国兴给儿子李久正投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及其三种附加险,保险主要是针对生病住院方面的赔付条款,其中一条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保额不超过5万元”。

  2007年1月3日下午,李久正在家中突然昏迷,中医附院的医生赶到李家准备对其进行抢救时,发现李久正已经死了,医生对李的诊断为“猝死”,李当时只有17岁。

  1月9日,李国兴将相关的医疗证明等材料交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一个月以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歉难给付信》,上面提到:经核实,李久正“猝死”属实,但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簿公堂何为“猝死”成焦点

  李国兴对保险公司的说法非常恼火,儿子死了,保险公司还不赔钱。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

  庭审中,“猝死”是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李国兴认为“猝死”就是意外死亡,应属“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则提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同时李国兴投保时隐瞒了李久正在2006年8月14日至21日生病,病因是肺功能严重受损,因此要求解除这份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词典给了法官答案

  办这起案件的法官对“猝死”的认定非常谨慎,法官专门研究了《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介绍,其中对于“猝死”的解释是这样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猝死”的解释是,多种原因引发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猝死”属于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不是死亡的原因。

  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因,法院对“猝死”作出了认定。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只有提供李久正系因疾病而死亡才能免责,否则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国兴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李国兴按合同规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人有承担保险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李久正的死因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的范畴,应该及时对李进行尸检。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尸检的要求,应该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国兴5万元。

  记者 李寰实习生李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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