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8:04 法制日报
浙江省高院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
浙法院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引震荡

  省高院决定限制受理此类案件

  不少基层法院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执行本来就难度大、负担重,而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执行往往费力不讨好,里外不是人,令执行人员更加不堪重负。因此,这些负责人都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莫过于快刀斩乱麻,把这些案子挡在门外……

  今年8月18日,浙江省召开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省高院院长应勇和副院长高杰在讲话中相继明确了此观点,要求今后各级法院严把受理关,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

  应勇认为,诸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非诉行政执行案容易激化矛盾,同时由于执行效率不高,容易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为此,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受理关。高杰还在讲话中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的标准和依据。

  此次会议的内容很快就以文件的形式分发到了全省各级法院,并被传达到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现实与法律冲突

  限受非诉行政执行案引争议

  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把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给“炸”懵了!各地相继传出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消息。

  今年9月,

义乌市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二十多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义务市国土局法规科金良忠承认,眼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确存在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和欲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转移矛盾的情况。但他也认为,法院如此“筑坝截流”的做法是不妥的。

  他说:“根据六大类的受案标准,国土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将统统被驳回,今后我们的执法将难以落到实处。因为老百姓清楚,法院不再受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就是处罚了,也是一纸空文。我们自己身陷尴尬不说,法律也将因此失去威慑力。”

  他告诉记者:“我们非常理解法院的用意,他们认为只要不受理我们的申请,我们就会自己想办法解决执行的难题。但其实法律并没有赋予我们强执权,我们去搞强制执行是违法的。”

  有关人士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也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一些政府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限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于是,浙江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或者向当地政府请示,寻求破解之道。

  他们普遍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处罚权,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眼下首要之务是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必须密切配合,对日渐增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寻求治标又治本的良策。

  记者手记

  “疏”与“堵”的选择

  近三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有近五万件。这相对于法院受理并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来讲,绝对比例是高的。但这个数字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总量来比,却又是微不足道的。

  “处理此类案子,要看我们行政执法机关与当地法院配合的默契程度,如果配合得好,非诉行政执行案完全不会成为法院的负担和累赘。”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

  “在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一半是扣缴罚款的执行案,另一半是违法建设的执行案。前者执行较易,劳动量也小;后者麻烦一些,我们就和法院分工:法院牵头走程序,我们则组织强制执行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支持。”这位负责人透露。

  这样的做法恰恰说明,只要相互理解,配合默契,非诉行政执行案日渐增多的难题也许可以通过疏导解决。这样,不仅做到了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又能令多方满意,避免尴尬。

  大禹治水,疏而不堵。面对日益激增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各级法院确实得在“疏”与“堵”之间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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