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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跨界污染下游可以10万/吨标准索赔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2:49 东方早报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之“区域生态补偿”的有关标准暂时拟定。昨天,《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由该省政府下发各市,这意味着上游污水对下游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有了标准。 为化解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而发生的纠纷,2005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率先提出了“上下游水质交接”的概念,提出“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今年,这一机制更是被写入了江苏太湖治理方案中,由省内河流扩展到湖泊。 早报记者昨天从无锡市发改委获悉,目前补偿办法已率先在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交界断面上试行,涉及上下游及行政区域交界处。如果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上游行政区政府将对下游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办法(试行)》规定,上游进入下游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1.5万元/吨、氨氮10万元/吨、总磷10万元/吨。 据了解,无锡此次共有4个监测点断面作为试点,环保部门将定期前往这4个点采样分析,并通过既定公式计算“月/年污染物及其所含成分”总量,于年底进行核算,确定补偿总体金额。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认为,从这一办法的实施对象来看,有利于明确太湖上、下游城市之间的治污责任。按规定,省内凡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缴省级财政。所有补偿资金都将纳入污染防治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新闻 苏鲁皖浙四省 建“水质交接”机制 早报记者王海平 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士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区域生态补偿”已获得了邻近山东、安徽和浙江的响应,目前跨越苏、鲁、皖等省的大运河、奎河和邳苍分洪道,以及流经江苏省吴江市、进入浙江省嘉兴市的河道,均设立了水质监测站,全天候监测跨界河道水质变化情况,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预计到今年底,四省的跨省界河流自动水质监测站将全部建成。据了解,四省目前正对赔偿的“省标”进行商谈。 在“上下游水质交接”的跨省联防治污机制中,一方面,建立上下游联动的预警机制;上游环保部门一旦预测或监测发现跨界河流水质发生异常变化,便及时向下游发出预报和通报,下游立即启动水污染应急预案。另一方面,建立下游对上游的反馈、协查机制;跨界河流的下游地区一旦监测发现水质恶化,立即向上游反馈,协同上游查找污染源,或由上游启动限产减排预案。早报记者王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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