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养老保险可带着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7:5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养老保险关系转不出去,再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的借口了,记者昨日从省劳动部门获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选择在当地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根据省劳动保障刚出台的政策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而参保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对外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我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以一位苏北来宁打工人员为例,他今年已经52岁,在南京一家企业工作了10年后,单位一直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如今,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过去的做法,他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现在,他可以选择在南京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老家,继续参保,等达到60岁后,像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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