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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予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16: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31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将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将其摆在重要位置,中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改善。 会议认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制作保障。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 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中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 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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