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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可罚5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8:02 法制日报
本报重庆10月31日电 记者秦力文11月1日开始,重庆市内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若建设方不治理,可能会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市首部防治地质灾害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反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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