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设市城市明年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9:25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 崔雪茜) 10月31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要求全省物价部门按照“十一五”时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标,实现2008年底以前全省设市城市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09年底以前全省县城力争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制镇创造条件开征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州政府所在城市

  每人每月收2-3元

  《意见》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制定或调整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2-3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60-120元。县级市、县城(含建制镇)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1-2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40-8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减轻居民不合理负担

  避免多头管理和收费

  《意见》要求,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创新收费方式。垃圾处理费可与水费、燃气费、电费等同时收取,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代收。代收机构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具体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或归并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确保低保人群生活

  可减免征收或者增加补贴

  《意见》指出,各地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减免征收或者增加补贴等政策,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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