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人为引发地质灾害最高罚款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17:45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1月1日电(记者刘鹏、朱薇)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且拒不治理的,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周时洪介绍,重庆今年发生特大洪灾,主城区也出现了泥石流、水石流等地质灾害,市区的地质灾害与人为活动有很大关系。

  为此,《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投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立项、规划许可手续以及施工许可手续等。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质量,《条例》明确规定,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治理措施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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