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租房要查验婚育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陶燕)昨天下午,《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获得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不日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流动人口有特指

  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育龄人口不适用这一条例。不按期交验婚育证明可罚500元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期限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租房给无证者可罚500元

  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都要有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和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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