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租第一案”终审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物业公司有权制止“群租”

  本报上海消息 客厅变成三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又被分别变成六间独立房,“二房东”付小姐转眼间将承租的“三室两厅”变成了“十间房”。而由于在“搬入十张大床”进入小区时遭到保安阻止,付小姐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扰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不支持付小姐的诉讼请求。这起沪上备受关注的群租第一案就此落下帷幕。

  付小姐诉称,2006年5月23日,她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位于上海浦东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补充条款,其中有“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转租)的内容。2006年6月18日房屋装修完毕后,付小姐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小区时却遭到保安的阻拦。因此提出诉讼。

  被告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则称,物业公司阻止付小姐的是群租行为。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审判决:被告物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付小姐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小姐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违法《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的约定,损害了绿城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

  (阮巍 严剑漪)

  (编辑: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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