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少女后与其恋爱上海一男子被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01:5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信用卡被盗,女事主在调查过程中“无意”透露曾被三名嫌疑人强奸,而其中一人在强奸女事主后与其恋爱,涉嫌强奸事实最终未被法院认定。

  今年19岁的庄志伟和22岁的堂兄庄仁伟、21岁的张勤峰预谋偷窃被害人李芳(化名)的信用卡。今年2月14日晚,庄志伟将李芳带至招待所入住,窃得李芳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交给张勤峰。由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现失败,张勤峰、庄仁伟就用信用卡到附近超市刷卡购买多条香烟等物品变卖,共计消费3149元。

  李芳发觉银行卡被人盗刷,遂报案。案发后,庄志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3149元。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李芳曾无意间说起庄等3人“欺负”过她。

  上海港公安局又从中挖出重大强奸案:去年1月20日晚,庄志伟打电话给通过手机短信认识的李芳,邀她出来唱歌。在吃饭时,庄志伟、庄仁伟、张勤峰将李芳灌醉,后将其带至一旅馆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李芳发生性关系。几天后,庄志伟打电话给李芳说要和她谈朋友,李芳同意并多次自愿与庄志伟发生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庄志伟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予认定。

  日前,上海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被告分别因强奸、盗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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