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独生子女伤亡父母将获政府扶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18:22 新华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5日电 (记者张晓晶)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出现伤亡并符合条件的父母,将得到政府扶助。

  根据试点方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介绍,此项制度的扶助对象为山东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户籍在山东省境内;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

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山东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保证资金到位,规范资金发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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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扶助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活动”正式展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包括长春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根据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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