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23:0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条即明确,制定本规定是“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称,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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