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带薪休年假者有望获得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1:44 新京报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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